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念傑
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9 人×43元×10份=3,870 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4 、105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洪志勳、巫 清玉及兒子洪力揚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6 及10 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四、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5 月20日起至109 年5 月19日止之 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 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7 年5 月20日起至10 9 年5 月19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其每月收入及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為何?又請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 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 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 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十、請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 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 日(即109 年5 月18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為能確實了 解聲請人目前之生活開銷情形,仍請詳列「聲請清算前2 年 (即107 年5 月20日起至109 年5 月19日止)」及「目前」 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之金額及說明其必 要性,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 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以實其說 ;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 人與其他共同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請據實向本院陳報, 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 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勿再以新北市政府公告109 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8,600元作為其每月必要支出 之計算標準,併此指明。
、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載明租賃期間、租賃 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並至少提出最近4 至6 個月繳納房 租之相關單據(如匯款單、劃撥明細等,並不以此為限); 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與他人同住?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 房租?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