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33號
PCDV,109,消債更,333,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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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周麗秋
代 理 人 郭宜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55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5 人×10份×51元=2,550 元)。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4萬8, 666 元,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協商及調解成立之案號 、毀諾原因為何、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 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清冊,及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 國109 年7 月1 日回溯2 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 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即109 年7 月1 日回 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五、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 年內(即109 年7 月1 日回溯5 年內)



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 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 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 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7 年7 月2 日起 至109 年7 月1 日)』及『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 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 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 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 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 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 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自107 年7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 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 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 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 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 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7 年7 月2 日起至109 年7 月1 日止, 及聲請更生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①聲請人之衣服 、教育、交通(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 車,應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 費用、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 金轉帳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



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 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 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②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是否已 先扣除勞健保費用,並請提出薪資明細單。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 身心障礙補助等?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108 、 109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 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 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 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二年至今(即自107 年7 月2 日起至109 年7 月1 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 ,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最新」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 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 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 」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 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二)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



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 否業已執行完畢?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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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