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18號
PCDV,109,消債更,318,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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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紀娟格
非訟代理人 彭彥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 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5 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 ×51×10=2,55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 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確定判決書等執行名義)。三、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 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 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 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 日回溯2 年即 107 年4 月21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 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 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



前2 年即107 年4 月21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巷00弄0 號?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 年」及「目前」之每月必要支 出,是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 「概括全部」為計 算?
七、請提出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其 財產價值為多少?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於聲請本 件更生前2 年即107 年4 月21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 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將所有銀行存款帳戶名稱,於書 狀中一併向本院陳明。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 請將所有證券帳戶名稱,於書狀中一併向本院陳明。十一、請依上開第9 、10點回函資料,逕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 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7 年4 月21日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 完整存摺交易紀錄明細。另倘若係提出存款存摺及集保存 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 含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 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 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 務。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 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 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請依上開第13點回函資料,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 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 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 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 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 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 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 件):
┌──┬───┬────┬────┬────┬──────┬──────┐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
│ 01 │ │ │ │ │ │ │
├──┼───┼────┼────┼────┼──────┼──────┤
│ 02 │ │ │ │ │ │ │
├──┼───┼────┼────┼────┼──────┼──────┤
│ 03 │ │ │ │ │ │ │
└──┴───┴────┴────┴────┴──────┴──────┘
十五、倘若依上開第13點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 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 如保險公司回函)。另倘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 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 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 請後,陳報本院)。
十六、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 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 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 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 1 日(即109 年4 月21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十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7 年4 月21日迄



今,目前有無其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 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 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 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請「製作成表格」 。並請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 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已陳報部分則無需再說 明)。
十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 年及「目前」每月平均「 應領」薪資數額是否為35,000元?是否均在長鴻榮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即大倉久和大飯店任職?另「聲請前」2 年及 「目前」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 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 ,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十九、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 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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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