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97號
PCDV,109,消債更,197,202007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陳宜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65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15人×10份×51元=7,650 元)。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三、請聲請人陳報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前置調解之詳細 情形及原因為何?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金融機構債權人 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與 債權金融機構達成清償債務之協商?若有,聲請人現仍在履 行清償方案或業已毀諾?若仍履行中,請提出協商方案相關 之所有資料;若為毀諾,請聲請人陳報確切於何時毀諾?毀 諾之原因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請聲請人陳報係與 何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何?協商成立後已清償之 金額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請提出毀諾即



未依約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 轉帳證明等)。並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各家債權 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並 請說明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 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等有 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 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民國107 、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 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 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 何?
㈡如有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 ?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至今,期間內 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 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 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本件更生前2 年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 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 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聲請人說明其個人每月各項必要支出情形為何?並就上列 各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說明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其必 要性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又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 條第1 項已列舉債務人必要支出之項 目,故逾此範圍之支出,請聲請人特別說明其得列為必要生



活費用之原因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 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 更生前2 年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 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 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 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 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 無工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起迄今,有無遭 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 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十三、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四、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