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44號
PCDV,109,消債更,144,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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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鄭英哲 
代 理 人 余西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3+1 )×43×10=1,720 元】。二、請補正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及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 到院,並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 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 號2 樓之1 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 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 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 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 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內容不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民 國107 年3 月2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7 年3 月2 日至109 年3 月1 日,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 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 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 名、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 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7 年3 月2 日至109 年3 月1 日,期間內含伙 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 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 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生活費15,000元、房租5,000 元、水電4,500 元、交通 費10,000元、母親扶養費15,000元、子女扶養費30,000元等 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 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聲請人說明其所提列每月支出生活費15,000元、水電費4, 500 元、交通費10,000元各項之細項為何?並請聲請人說明 其每月支出高額之上開費用,有何必要性?
十、據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於聲請 更生前2 年之總收入為543,600 元、總支出為1,908,000 元 ,其支出顯高於其收入,請說明聲請人係如何支應收入不足 支出部分?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5 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 動?或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 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從事營業活動或擔任前揭職務, 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 溯五年內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 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 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7、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 各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 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 方式。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 前即自107 年3 月2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十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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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