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許淇淋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1,22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10+1)×51×20=11,220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扶養權利人即長子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 生前二年即自106 年12月30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扣除長子扶養費6,000 元後,聲請 人之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共計約24,278元,顯已超過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 即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18,600元(計算式:以新北市政 府所公告之109 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00元 ×1.2 倍=18,600元)。是請補正說明支出必要性並提出單 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 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 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6 年12月30日起至108 年12月29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 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薪資數額(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 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 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亦或「雇主出具之薪資切結書」 等。另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 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 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前兩 年內每月收入平均約為3 萬元,然必要支出則為每月30,278 元(24,278元+扶養費6,000 元=30,278元),而有入不敷 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 ,或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 ,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 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 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為何後(如無個人保險亦 請註明)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勿僅提出保險單。
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補正提 出上開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或(若無存摺)「自行」 向各金融機構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陳報本院。十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 年12月 3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以上均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確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若未能一次補正齊全,就未補正部分,亦請一併陳報本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