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9年度,39號
PCDV,109,小上,39,202007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隨時購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
1 月2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小字第351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 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 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且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即 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 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第1款至第5 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 同法第469條所列第1至5款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 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 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 由書如未依上述方式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 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上訴法律審(第 三審)之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



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 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 略以:原判決理由雖載明電信資費依交易習慣,一般均由電 信業者單方計算,除非有明顯不實之情形,否則不得僅因電 信資費係由業者單方面製作即拒不採信等語。惟本件上訴人 於107年8月20日測試階段後便未再繼續測試或使用被上訴人 提供之服務即CN00000000號電信設備,是上訴人既無使用該 電信設備之情況下,自無可能有電信費用之產生,是被上訴 人此部分之主張,顯有不實。又上訴人從未收受被上訴人之 電信帳單,故亦無從以該電信帳單向被上訴人為抗辯。再者 ,原判決理由復記載上訴人有使用被上訴人提供之上開電信 設備等語,惟上訴人僅於測試階段前曾測試該電信設備,嗣 後未再使用被上訴人之服務,已詳如前述,且兩造均同意無 衍生額外測試費用,是原判決以測試期間上訴人有測試該電 信設備,即推斷被告於測試階段後仍有使用原告提供之該電 信設備,顯無根據。況於原判決訴訟期間,上訴人之網路主 機代管服務均係與訴外人艾微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而非被上 訴人,是原判決明顯有誤。為此,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並 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三、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據前述之理由,無非係就上訴人有 無使用被上訴人之電信設備服務及是否應給付電信費用等原 審關於此部分之事實認定、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內容 ,指摘其為不當,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復未具體說 明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自難認對原判決 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謂 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又本件上訴人既未依法提起上 訴,且已逾上開20日之補提上訴理由法定期間,迄今仍未補 提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而毋庸命其 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 用第436 條之19條第1 項確定其數額為新臺幣1,500 元,並 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隨時購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