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周語晨
法定代理人 陳宜玲
相 對 人 周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