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陳章豪
相 對 人 蘇曉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曉惠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
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308,308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
,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