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陳家元
陳羿安
法定代理人 陳金達
相 對 人 王淑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淑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時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給付聲
請人扶養費新台幣(下同)1,26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