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398號
原 告 蘇冠樺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蔡愷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虹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提起訴訟,然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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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