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398號
PCDV,109,婚,398,202007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398號
原   告 蘇冠樺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蔡愷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虹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提起訴訟,然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