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403號
PCDV,109,司繼,403,202007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戊○○ 
      陳鴻奇 
聲 請 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丙○○ 
      林美玲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李昭憲 
      庚○○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己○○應提出「印鑑證明」(應持「印鑑章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後陳報到院),聲請人乙
  ○○、己○○並應到院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
  相符之「印鑑章」印文,或於本文所附之聲請狀影本上補蓋
  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印文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
二、聲請人甲○○之法定代理人李昭憲庚○○,應補正「為未
  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李昭憲、庚
  ○○應於切結書上簽名並蓋上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將附件切結書蓋好印鑑證明之印鑑章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
三、聲請人乙○○之法定代理人陳鴻奇戊○○,應補正「為未
  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陳鴻奇、戊
  ○○應於切結書上簽名並蓋上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將附件切結書蓋好印鑑證明之印鑑章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
四、聲請人己○○之法定代理人丙○○林美玲,應補正「為未
  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丙○○、林
  美玲應於切結書上簽名並蓋上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將附件切結書蓋好印鑑證明之印鑑章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