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360號
PCDV,109,司繼,1360,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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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360號
聲 明 人 王素雲 

      王素美 

      王素貞 

      王春梅 

      王佑全 

      曾桃  

      王新銘 

      王素玉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1176條第6項所定,必先順位之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輪由次順位之繼承人繼承,是茍 若先順位之繼承人未完全拋棄繼承,即無任由次順位繼承人 聲明拋棄餘地。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王佑全曾桃王素雲王素美王素貞王春梅王新銘王素玉分別係被繼承人王昇雄 之父、母及兄弟姊妹,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死亡, 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 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王昇雄為聲明人王佑全曾桃之子,為聲明 人王素雲王素美王素貞王春梅王新銘王素玉之兄 弟,被繼承人於109年2月21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明人等提



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然查被繼承 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除聲明人王榮鍵已於本件聲明 拋棄繼承(另准予備查)外,尚有王莞媚迄今未向本院為拋 棄繼承之聲明,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索 引卡查詢存卷可參。是本件既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 人之女王莞媚為繼承人,則被繼承人之第二及第三順序繼承 人即聲明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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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