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9年度,176號
PCDV,109,司簡聲,176,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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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周聰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 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 催告信函、退郵信封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9 年7 月 8 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93792222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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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