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世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函到翌日起 7 日內提出㈠相對人曾世昌之最新戶籍謄本;㈡向相對人曾 世昌之戶籍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109 年 5 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0 9 年5 月27日提出相對人曾世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惟屆期迄 未補正上開㈡之事項,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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