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681號聲 請 人 呂聰明 相 對 人 董芳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提示日之日期( 聲請狀附表均記載之日期為109 年 12月28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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