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204號
PCDV,109,司促,26204,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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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0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吉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吉原於97年3 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
     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 年5 月底尚積欠債權人54,801元未為清
     償( 手續費1,600 元、消費款48,851元、已到期之利
     息3,150 元及違約金1,200 元)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851元自109 年6 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 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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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