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0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吉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吉原於97年3 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
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 年5 月底尚積欠債權人54,801元未為清
償( 手續費1,600 元、消費款48,851元、已到期之利
息3,150 元及違約金1,200 元)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851元自109 年6 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 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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