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092號
PCDV,109,司促,26092,202007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珮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玖佰零捌元,暨
  其中本金壹拾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珮伶於民國94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108 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26
  ,908元﹝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