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珮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玖佰零捌元,暨
其中本金壹拾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珮伶於民國94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108 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26
,908元﹝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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