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040號
PCDV,109,司促,26040,202007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040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范宸睿即范鈺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玖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