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967號
PCDV,109,司促,25967,202007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967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豐民 
債 務 人 蔡守中 


債 務 人 張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捌仟叁佰
  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