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939號
PCDV,109,司促,25939,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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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9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李坤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李坤堂前於民國92年10月30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1,050元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9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
  率百分之十一點六三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
  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
  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
  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
  料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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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