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781號
PCDV,109,司促,25781,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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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培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貳仟柒佰叁
  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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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