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716號
PCDV,109,司促,25716,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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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16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許勝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5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985435309使用至2019年02月21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
  新臺幣29254 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
  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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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