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羅嘉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7月19日止累計45,654元未給付,其
中43,016元為消費款;2,138 元為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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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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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羅嘉祥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3016 │ │7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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