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389號
PCDV,109,司促,25389,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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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雪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借款
  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雪君於民國106年08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
  4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09年0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
  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
  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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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