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381號
PCDV,109,司促,25381,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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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8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 務 人 江子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子膺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12月10日屆滿,利率
  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2
  .4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
  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9年5月10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
  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
  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288,881元及其所示之利息
  、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戶籍謄本、往來明
  細、利率變動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子膺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3.24%  │
│  │288881│     │5月10日起  │6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15.888%  │
│  │   │     │6月10日起  │3月0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4%  │
│  │   │     │3月10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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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