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8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 務 人 江子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子膺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12月10日屆滿,利率
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2
.4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
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9年5月10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
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
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288,881元及其所示之利息
、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戶籍謄本、往來明
細、利率變動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子膺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3.24% │
│ │288881│ │5月10日起 │6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15.888% │
│ │ │ │6月10日起 │3月0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4% │
│ │ │ │3月10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