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369號
PCDV,109,司促,25369,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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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欽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欽盛於105 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 年5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1,628元未為清
     償( 消費款69,544元、已到期之利息1,384 元及違約
     金700 元)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69,544元自109 年7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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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