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欽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欽盛於105 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 年5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1,628元未為清
償( 消費款69,544元、已到期之利息1,384 元及違約
金700 元)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69,544元自109 年7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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