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002號
PCDV,109,司促,25002,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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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0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洪鳳蓁即蘇賢順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洪鳳蓁即蘇賢順之遺產管理人應就管理被繼承人蘇賢
  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貳仟
  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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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