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999號
PCDV,109,司促,24999,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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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99號
債 權 人 申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忠 
債 務 人 右昀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貝慧 



 
債 務 人 陳致祥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壹萬
  壹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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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申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右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