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84號
債 權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債 務 人 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元盟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 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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