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5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宛芸
債 務 人 丁楷芳即劉于勝(原名劉鏗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家名即劉于勝(原名劉鏗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家勛即劉于勝(原名劉鏗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于勝(原名劉鏗樑)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
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壹萬貳仟貳
佰玖拾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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