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4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沈欣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欣慧 於107年6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
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沈欣慧至109年6月6日止共消費新臺幣25,314元
,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28,3
9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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