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96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威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3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900116343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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