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934號
PCDV,109,司促,23934,2020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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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934號
債 權 人 歐堡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繼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正旺等8 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請求債務人李正旺等8 人連帶給付之原因及其依據。
  (依民法第272 條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間有「
  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並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姓
  名。
二、補以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3 樓、4 樓、10樓
  、13樓及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13樓等五建物
  ,各係何債務人為各該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
  本。
三、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請依請求之人
  數補繳聲請費(扣除本件已繳納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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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