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934號
債 權 人 歐堡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繼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正旺等8 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請求債務人李正旺等8 人連帶給付之原因及其依據。
(依民法第272 條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間有「
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並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姓
名。
二、補以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3 樓、4 樓、10樓
、13樓及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13樓等五建物
,各係何債務人為各該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
本。
三、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請依請求之人
數補繳聲請費(扣除本件已繳納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