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891號
PCDV,109,司促,23891,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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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91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吳志明 
債 務 人 劉姵君 

債 務 人 張吳桃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
  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五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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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