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8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夙婷
債 務 人 蘇亞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伍萬壹仟貳
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
,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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