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89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夙婷 債 務 人 蘇亞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對債務人之聲請所請求利息之明確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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