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885號
PCDV,109,司促,23885,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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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8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鄭雍儒即鄭詠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伍仟叁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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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