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79號
債 權 人 陳家棟即建成工程行
債 務 人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壹萬柒仟叁
佰叁拾伍元,及其中伍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暨其中肆拾叁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另其
中伍拾陸萬貳仟肆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其中伍拾陸
萬貳仟肆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其中肆拾叁萬捌
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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