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863號
PCDV,109,司促,23863,202007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63號
債 權 人 鄭照順 
債 務 人 賴聖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美金陸萬伍仟元,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
  期間之終止;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民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29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於107 年8 月1 日書立還款
  計劃書載有「還款人於2020年6 月前一次性將美金陸萬伍仟
  元整及台幣壹佰萬元整借款還於鄭照順」,則雙方並未約定
  於109 年6 月何日清償,依前開法條規定,應以109 年6 月
  末日為清償日,則債務人自109 年7 月1 日起始負遲延責任
  ,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利息部分,應自109 年7 月1 日
  起計算。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