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5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薛詠之即徐郁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郁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 下同) 叁拾叁萬叁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萬
柒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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