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523號
PCDV,109,司促,23523,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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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5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薛詠之即徐郁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郁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 下同) 叁拾叁萬叁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萬
  柒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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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