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3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麥明珠
債 務 人 劉念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元及新
臺幣貳佰陸拾陸萬叁仟壹佰柒拾肆元及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
柒佰壹拾肆元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念文於民國(以下同)102年11月29日,向債權
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9萬元、366萬元、75萬元、200萬元
合計700萬元,借期均起於102年11月29日至122年11月29日
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
(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3%計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
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
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9年4月29日,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
信函第1090號可憑,誠屬非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
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劉念文一
次清償本金5,093,428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以及
訴訟費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據:
一、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二份。
二、繳款明細四份。
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
四、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090號存證信函、回執。
五、戶籍謄本一份。
釋明文件:證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3% │
│ │429270│ │4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3% │
│ │266317│ │4月29日起 │ │ │
│ │4元 │ │ │ │ │
├──┼───┼─────┼──────┼──────┼───────┤
│ 003│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3% │
│ │545714│ │4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3% │
│ │145527│ │4月29日起 │ │ │
│ │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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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9270│ │5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6317│ │5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5714│ │5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5527│ │5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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