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331號
PCDV,109,司促,23331,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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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3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麥明珠 
 
債 務 人 劉念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元及新
  臺幣貳佰陸拾陸萬叁仟壹佰柒拾肆元及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
  柒佰壹拾肆元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念文於民國(以下同)102年11月29日,向債權
  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9萬元、366萬元、75萬元、200萬元
  合計700萬元,借期均起於102年11月29日至122年11月29日
  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
  (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3%計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
  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
  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9年4月29日,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
  信函第1090號可憑,誠屬非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
  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劉念文
  次清償本金5,093,428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以及
  訴訟費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據:
  一、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二份。
  二、繳款明細四份。
  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
  四、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090號存證信函、回執。
  五、戶籍謄本一份。
釋明文件:證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3%   │
│  │429270│     │4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3%   │
│  │266317│     │4月29日起  │      │       │
│  │4元  │     │      │      │       │
├──┼───┼─────┼──────┼──────┼───────┤
│ 003│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3%   │
│  │545714│     │4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3%   │
│  │145527│     │4月29日起  │      │       │
│  │0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9270│     │5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6317│     │5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45714│     │5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劉念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5527│     │5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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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