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294號
PCDV,109,司促,23294,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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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子綸 

債 務 人 劉奇峰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貳佰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一) 緣債務人劉子綸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劉奇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金額總
  計為480,130 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劉子綸自109年01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38,218 元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還,雖經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劉奇峰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四)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
  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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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