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226號
PCDV,109,司促,23226,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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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26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債 務 人 許東波 

債 務 人 陳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陸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損害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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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