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181號
PCDV,109,司促,23181,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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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藝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叁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藝真於民國92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9
  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6月18日止累計121,785 元
  未給付,其中39,986元為本金;81,609元為利息;19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藝真於民國94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01年03月2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
  6 月18日止累計231,998 元未給付,其中89,034元為本金;
  125,778 元為利息;17,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高藝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1
  010636337,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6月18日止累計294,606 元未
  給付,其中80,657元為消費款;210,349 元為循環利息;3,
  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藝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9986 │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高藝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89034 │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高藝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0657 │     │6月1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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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