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高藝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叁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藝真於民國92年09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9
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6月18日止累計121,785 元
未給付,其中39,986元為本金;81,609元為利息;19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藝真於民國94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01年03月2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
6 月18日止累計231,998 元未給付,其中89,034元為本金;
125,778 元為利息;17,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高藝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1
010636337,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6月18日止累計294,606 元未
給付,其中80,657元為消費款;210,349 元為循環利息;3,
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藝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9986 │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高藝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89034 │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高藝真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0657 │ │6月1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