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111號
PCDV,109,司促,23111,202007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1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林貴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貳佰貳
  拾伍元,及其中玖萬玖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
  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