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簡志弘
債 務 人 張夢筑
債 務 人 張文華
債 務 人 蕭宇凌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夢筑前就讀台東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文
華、蕭宇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
,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
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
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
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
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為0.9%)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張夢筑自民國101年11月8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
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08年12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
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366,298元整(證三: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債權人於民國109年6月
23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另加計
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違約金,雖經原告再
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而債務人張文華、蕭宇凌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
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文華、張│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 │366298│夢筑、蕭宇│1月06日起 │3月24日止 │ │
│ │元 │凌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 │
│ │ │ │3月25日起 │6月2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6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文華、張│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6298│夢筑、蕭宇│2月07日起 │3月24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3月25日起 │6月22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6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