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075號
PCDV,109,司促,23075,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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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簡志弘 


債 務 人 張夢筑 


債 務 人 張文華 


債 務 人 蕭宇凌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夢筑前就讀台東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文
  華、蕭宇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
  ,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
  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
  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
  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
  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為0.9%)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張夢筑自民國101年11月8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
  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08年12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
  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366,298元整(證三: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債權人於民國109年6月
  23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另加計
  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違約金,雖經原告再
  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而債務人張文華蕭宇凌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
  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文華、張│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  │366298│夢筑、蕭宇│1月06日起  │3月24日止  │       │
│  │元  │凌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   │
│  │   │     │3月25日起  │6月2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6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文華、張│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6298│夢筑、蕭宇│2月07日起  │3月24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凌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3月25日起  │6月22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6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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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