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3022號
PCDV,109,司促,23022,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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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2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駿霆(原名:陳世垚、陳毅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陸佰捌拾柒
  元,及其中伍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與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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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