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996號
PCDV,109,司促,22996,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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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廖育琥 

債 務 人 廖珖詠 

債 務 人 林穗華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捌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育琥於民國103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廖珖詠林穗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8 筆,計新臺幣440,736 元。約定倘借款人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育琥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為409,807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廖珖詠、林
  穗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
  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穗華、廖│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409807│育琥、廖珖│月1日起   │      │       │
│  │元  │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穗華、廖│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9807│育琥、廖珖│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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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