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廖育琥
債 務 人 廖珖詠
債 務 人 林穗華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捌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育琥於民國103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廖珖詠、林穗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8 筆,計新臺幣440,736 元。約定倘借款人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育琥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為409,807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廖珖詠、林
穗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
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穗華、廖│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409807│育琥、廖珖│月1日起 │ │ │
│ │元 │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穗華、廖│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9807│育琥、廖珖│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