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969號
PCDV,109,司促,22969,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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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鄭郡安(原名:鄭雅之)



債 務 人 陳方諭(原名:陳莉莉)



債 務 人 鄭明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緣債務人鄭郡安(原名:鄭雅之)於民國101 年起就
  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陳方諭(原名:陳莉
  莉)、鄭明通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
  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7
  筆,計新臺幣238,777 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
  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詎 債務人鄭郡安(原名:鄭雅之)就讀學校學程結束
  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64,102 元( 逾期利
  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方諭(原名:陳莉莉)鄭明通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方諭(原│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64102│名:陳莉莉│0月1日起  │      │       │
│  │元  │)、鄭明通│      │      │       │
│  │   │、鄭郡安(│      │      │       │
│  │   │原名:鄭雅│      │      │       │
│  │   │之)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方諭(原│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4102│名:陳莉莉│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鄭明通│      │      │百分之十,逾期│
│  │   │、鄭郡安(│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原名:鄭雅│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之)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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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